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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知识点_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2-05-25 16:21:20
【本知识点所属章节】《经济法基础》第四章
1.增值税专用发票的基本联次及用途
(1)发票联,作为购买方核算采购成本和增值税进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2)抵扣联,作为购买方报送税务机关认证和留存备查的扣税凭证;
(3)记账联,作为销售方核算销售收入和增值税销项税额的记账凭证。
2.新办纳税人实行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2022年新增)
自2020年12月21日起,在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广东、重庆、四川、宁波和深圳等11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其中,宁波、石家庄和杭州等3个地区已试点纳税人开具增值税电子专用发票的受票方范围扩至全国。
自2021年1月21日起,在北京、山西、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福建、江西、山东、河南、湖北、湖南、广西、海南、贵州、云南、西藏、陕西、甘肃、青海、宁夏、新疆、大连、厦门和青岛等25个地区的新办纳税人中实行专票电子化,受票方范围为全国。
3.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
(1)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含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
(2)应税销售行为的购买方为消费者个人的。
(3)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适用免税规定的。
(4)金融商品转让,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5)从事经纪代理服务,向委托方收取的政府性基金或者行政事业性收费,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6)选择差额计税方法计算销售额的纳税人,提供旅游服务向旅游服务购买方收取并支付给其他单位或个人的可以从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中扣除的费用,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4.增值税专用发票与小规模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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