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知识点所属章节】《经济法基础》第五章
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
1.不征税收入
(1)财政拨款。
(2)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3)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指企业取得的由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专项用途并经国务院批准的财政性资金。例如:
①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将国有资产无偿划入企业,凡指定专门用途并按规定进行管理的,企业可作为不征税收入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其中,该项资产属于非货币性资产的,应按政府确定的接收价值计算不征税收入。
②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及基本养老保险基金投资管理机构在国务院批准的投资范围内,运用养老基金投资取得的归属于养老基金的投资收入,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③对全国社会保障基金取得的直接股权投资收益、股权投资基金收益,作为企业所得税不征税收入。
2.免税收入
(1)国债利息收入免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3)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从事非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给予免税,但从事营利性活动取得的收入应依法征税。
(4)下列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
①外国政府向中国政府提供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②国际金融组织向中国政府和居民企业提供优惠贷款取得的利息所得。
(5)对企业取得的2012年及以后年度发行的地方政府债券利息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
(6)对企业投资者持有2019~2023年发行的铁路债券取得的利息收入,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与应税收入(应当计入应纳税所得额的收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