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知识点所属章节】《经济法基础》第五章
1.全额扣除
(1)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2)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个人通过境内非营利的社会团体、国家机关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3)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社会团体和国家机关对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在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时,准予在税前的所得额中全额扣除。
(4)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以及通过特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个人通过非营利性的社会团体和政府部门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捐赠,通过特定的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符合相关条件的,准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税前全额扣除。
2.限额扣除
(1)个人将其所得通过中国境内的公益性社会组织、国家机关向教育、扶贫、济困等公益慈善事业的捐赠,捐赠额未超过纳税人申报的应纳税所得额30%的部分,可以从其应纳税所得额中扣除;国务院规定对公益慈善事业捐赠实行全额扣除的,从其规定。
(2)自2021年1月1日起,企业或个人通过公益性群众团体用于符合法律规定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支出,准予按税法规定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个人所得税捐赠的处理(综述)
情形 |
能否扣除 |
扣除方法 |
注意事项 |
公益性捐赠 |
√ |
限额扣除 |
限额为:“应纳税所得额”×30% |
全额扣除 |
(1)向红十字事业的捐赠 (2)向农村义务教育的捐赠 (3)向公益性青少年活动场所(其中包括新建)的捐赠 (4)向福利性、非营利性老年服务机构的捐赠,以及通过特定基金会用于公益救济性的捐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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直接捐赠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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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释一下
(1)选择以哪类个人所得捐赠,应纳税所得额按哪类所得的计算方法确定;
(2)指计算扣除捐赠额之前的应纳税所得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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