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知识点所属章节】《初级会计实务》第七章
企业的所得税费用包括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两部分。
(一)应交所得税
应交所得税是指企业按照企业所得税法规定计算确定的针对当期发生的交易和事项,应交纳给税务部门的所得税金额,即当期应交所得税。
应纳税所得额是在企业税前会计利润(即利润总额)的基础上调整确定的,计算公式为:
应纳税所得额=税前会计利润+纳税调整增加额-纳税调整减少额
应交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项目 |
内容 |
纳税调整增加额 |
1.企业已计入当期损失但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不允许扣除项目的金额(如:税收滞纳金、罚款、罚金等) 2.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允许扣除项目中,企业已计入当期费用但超过税法规定扣除标准的金额: (1)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 (2)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 (3)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纳税年度扣除等 |
纳税调整减少额 |
1.前五年内的未弥补亏损 2.国债利息收入 3.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等 |
(二)所得税费用的账务处理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的规定,企业计算确定的当期所得税和递延所得税之和,即为应从当期利润总额中扣除的所得税费用,通过“所得税费用”科目核算。
所得税费用=当期所得税+递延所得税
递延所得税=(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负债的期初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末余额-递延所得税资产的期初余额)
【历年考核要点】
1.无递延所得税时所得税费用的计算
2.有递延所得税时所得税费用的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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