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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年初级会计《经济法基础》高频考试知识点_劳动争议的解决机制

来源: 考呀呀会计网校 | 2022-06-10 10:09:26

【本知识点所属章节】《经济法基础》第八章

劳动仲裁的申请

1.劳动仲裁机构

(1)劳动仲裁机构是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

(2)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不按行政区划层层设立。

(3)劳动争议仲裁不收费,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的经费由财政予以保障。

2.劳动仲裁参加人

(1)当事人

①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动者和用人单位为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双方当事人。

②劳务派遣单位或者用工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的,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为共同当事人。

③劳动者与个人承包经营者发生争议,依法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应当将发包的组织和个人承包经营者作为共同当事人。

④发生争议的用人单位未办理营业执照、被吊销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到期继续经营、被责令关闭、被撤销以及用人单位解散、歇业,不能承担相关责任的,应当将用人单位和其出资人、开办单位或者主管部门作为共同当事人。

(2)当事人代表

①发生争议的劳动者一方在10人以上,并有共同请求的,劳动者可以推举3-5名代表人参加仲裁活动。

②因履行集体合同发生的劳动争议,经协商解决不成的,工会可以依法申请仲裁;尚未建立工会的,由上级工会指导劳动者推选产生的代表依法申请仲裁。

3.劳动争议仲裁案件的管辖

劳动争议由劳动合同履行地或者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双方当事人分别向劳动合同履行地和用人单位所在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的,由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管辖。

4.仲裁时效

(1)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1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

(2)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拖欠劳动报酬发生争议的,劳动者申请仲裁不受1年仲裁时效期间的限制;但劳动关系终止的,应当自劳动关系终止之日起1年内提出。

劳动仲裁的基本制度

1.先行调解

仲裁庭在作出裁决前,应当先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仲裁庭应当制作调解书。调解书经双方当事人签收后,发生法律效力。

2.公开仲裁

劳动争议仲裁公开进行,但当事人协议不公开或者涉及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经相关当事人书面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不公开审理。

3.仲裁庭

劳动争议仲裁的仲裁庭由3名仲裁员组成,设首席仲裁员;简单劳动争议案件可以由1名仲裁员独任仲裁。

4.回避制度

仲裁员有下列情形的,应当回避,当事人也有权以口头或者书面方式提出回避申请:

(1)是本案当事人或者当事人、代理人的近亲属的;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3)与本案当事人、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影响公正裁决的;

(4)私自会见当事人、代理人,或者接受当事人、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劳动仲裁的裁决

1.裁决时限

仲裁庭裁决劳动争议案件,原则上应当自仲裁委员会受理仲裁申请之日起45日内结束。

2.裁决规则

裁决应当按照多数仲裁员的意见作出,少数仲裁员的不同意见应当记入笔录;仲裁庭不能形成多数意见时,裁决应当按照首席仲裁员的意见作出。

3.终局裁决

(1)适用情形

下列劳动争议,除法律另有规定的外,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书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①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不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12个月金额的争议;

②因执行国家的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进一步救济—劳动者可以依法提起劳动诉讼

劳动者对劳动争议的终局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3)进一步救济—用人单位可以依法撤销裁决

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终局裁决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30日内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申请撤销裁决:

①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②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无管辖权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件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4.非终局裁决

当事人(包括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对终局裁决情形之外的其他劳动争议案件的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提起诉讼;期满不起诉的,仲裁裁决书发生法律效力。

5.劳动仲裁裁决的执行

(1)仲裁庭对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决先予执行,移送人民法院执行,劳动者申请先予执行的,可以不提供担保。

(2)当事人对发生法律效力的调解书、裁决书,应当依照规定的期限履行。一方当事人逾期不履行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照《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

(3)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的裁决(2022年新增)

当事人申请人民法院执行劳动争议仲裁机构作出的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决书、调解书,被申请人提出证据证明劳动争议仲裁裁决书、调解书有下列情形之一,并经审查核实的,人民法院可以裁定不予执行:

①裁决的事项不属于劳动争议仲裁范围,或者劳动争议仲裁机构无权仲裁的;

②适用法律、法规确有错误的;

③违反法定程序的;

④裁决所根据的证据是伪造的;

⑤对方当事人隐瞒了足以影响公正裁决的证据的;

⑥仲裁员在仲裁该案时有索贿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决行为的;

⑦人民法院认定执行该劳动争议仲裁裁决违背社会公共利益的。

(4)人民法院在不予执行的裁定书中,应当告知当事人在收到裁定书之次日起30日内,可以就该劳动争议事项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2022年新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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