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知识点所属章节】《经济法基础》第八章
1.征缴范围
国有企业、城镇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镇私营企业和其他城镇企业及其职工、事业单位及其职工。
2.失业保险费的缴纳
职工应当参加失业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失业保险费。
【解释一下】
题目已知条件通常会告知失业保险的总缴费率和单位缴费率,考生应当知道:个人缴费率=总费率-单位缴费率。
3.失业保险待遇的享受条件
(1)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已经缴纳失业保险费满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经进行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解释一下】
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包括:
①终止劳动合同的;
②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③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
④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⑤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
⑥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
4.失业登记的流程
(1)用人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受理其失业保险业务的经办机构备案,并按要求提供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证明等有关材料。
(2)失业人员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领失业保险金,受理其申请的机构都应一并办理失业登记和失业保险金发放。失业人员可凭社会保障卡或身份证件申领失业保险金,可不提供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失业登记证明等材料。
5.失业保险金的领取期限
(1)基本规定
用人单位和本人的累计缴费年限 |
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最长期限 |
满1年不足5年(1年≤Y<5年) |
12个月 |
满5年不足10年(5年≤Y<10年) |
18个月 |
10年以上(Y≥10年) |
24个月 |
(2)自2019年12月起,延长大龄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限,对领取失业保险金期满仍未就业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年的失业人员,可继续发放失业保险金至法定退休年龄。
6.失业保险金的发放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不得低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一般也不高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数额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
7.失业保险待遇
(1)领取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失业人员应当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死亡补助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4)职业介绍与职业培训补贴
(5)国务院规定或者批准的与失业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8.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居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的;
(6)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当地人民政府指定部门或者机构介绍的适当工作或者提供的培训的;
(7)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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