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鉴定工作的牵头机构是单位档案管理机构,组织单位会计、审计、纪检监察等机构或人员共同进行。
单位应当定期对已到保管期限的会计档案进行鉴定,并形成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经鉴定,仍需继续保存的会计档案,应当重新划定保管期限;对保管期满,确无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可以销毁。
会计档案的归档
1.下列会计资料应当进行归档:
(1)会计凭证,包括原始凭证、记账凭证;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固定资产卡片及其他辅助性账簿;
(3)财务会计报告,包括月度、季度、半年度财务会计报告和年度财务会计报告;
(4)其他会计资料,包括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银行对账单、纳税申报表、会计档案移交清册、会计档案保管清册、会计档案销毁清册、会计档案鉴定意见书及其他具有保存价值的会计资料。
2.电子会计档案
(1)电子会计档案的基本归档要求
①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来源真实有效,由计算机等电子设备形成和传输;
②使用的会计核算系统能够准确、完整、有效接收和读取电子会计资料,能够输出符合国家标准归档格式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表等会计资料,设定了经办、审核、审批等必要的审签程序;
③使用的电子档案管理系统能够有效接收、管理、利用电子会计档案,符合电子档案的长期保管要求,并建立了电子会计档案与相关联的其他纸质会计档案的检索关系;
④采取有效措施,防止电子会计档案被篡改;
⑤建立电子会计档案备份制度,能够有效防范自然灾害、意外事故和人为破坏的影响;
⑥形成的电子会计资料不属于具有永久保存价值或者其他重要保存价值的会计档案。
(2)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①单位内部形成的、属于归档范围的电子会计资料,符合电子会计档案基本归档要求的,可仅以电子形式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②单位从外部接收的电子会计资料,符合电子会计档案基本归档要求、附有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规定的电子签名的,可仅以电子形式归档保存,形成电子会计档案。
3.归档责任人
单位的会计机构或会计人员所属机构按照归档范围和归档要求,负责定期将应当归档的会计资料整理立卷,编制会计档案保管清册。
4.归档时间
(1)当年形成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由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1年,再移交单位档案管理机构保管。
(2)因工作需要确需推迟移交的,应当经单位档案管理机构同意,但单位会计管理机构临时保管会计档案最长不超过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