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县(市、区)、园区财政局、市级各部门、各有关单位,各会计人员:
按照财政厅、人社厅联合印发的《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川财规〔2019〕9号)要求,现将我市2021年度会计人员继续教育工作有关安排通知如下:
全市行政区域内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以及社会团体等组织(以下称用人单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或不具有会计专业技术资格但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从事会计工作参照《会计人员管理办法》(财会〔2018〕33号)执行。
(一)继续教育内容。继续教育内容包括公需科目和专业科目,当年参加继续教育取得学分不少于90学分,其中,专业科目一般不少于总学会的三分之二。
1. 公需科目。按照人社厅《关于开展2021-2022年度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公需科目学习的通知》要求执行,3个必修主题为:成渝地区双城经济圈政策解读、国省《“十四五”规划纲要》全面解析、《民法典》解读及法治思维能力建设。
2. 专业科目。主要包括会计法律法规、政府会计准则制度、内部控制制度、管理会计以及警示教育等。各地、各部门(单位)可根据本地区、本部门(单位)实际情况和会计人员岗位需要,有针对性、有重点地确定继续教育内容。
(二)继续教育形式。会计人员可自愿选择网络培训、面授培训或者参加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参加会计类专业会议、参加会计类专业学历(学位)教育、承担会计类研究课题等多种方式。
参加网络培训的人员完成学习后由培训机构统一后台推送培训记录进行登记;参加面授培训、单位组织培训的人员完成学习后由面授培训机构或组织单位统一向属地财政局报送培训记录进行登记;以其他方式完成学习的人员自行登录网站在线申请登记。继续教育信息登记、查询的唯一官方平台为“四川会计服务”网站,网址:http://czt.sc.gov.cn/kj/。
继续教育时间。2021年度继续教育从本通知印发之日起至2021年12月31日止,会计人员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当年度继续教育并及时进行登记。确因特殊情况当年未完成继续教育的,应当在下一年度尽快完成补学。
(一)(一)资料报送。符合《四川省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实施办法(试行)》规定条件且有意愿在我市组织开展2021年度会计继续教育培训的面授教育机构,应当在实施培训5日前将资料报送所属地财政部门,具体报送方式及要求由各地财政部门自行确定。
(二)监督管理。继续教育机构要及时主动向社会公开课程安排、收费标准等内容,做好服务保障,确保培训质量和效果,防止弄虚作假等违规行为。继续教育机构基本信息及培训计划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财政部门报告。各级继续教育管理部门要加强对继续教育机构的监督管理,定期对继续教育质量进行评估,出现违纪违规违法行为的,要及时依法严肃处理。
(一)会计人员应当首先按照财政厅《关于开展全省会计人员信息采集的通知》(川财会〔2019〕19号)的要求完成信息采集后,再进行继续教育学习及登记,否则系统将会无法登记。
(二)用人单位自行组织继续教育,应当在实施培训前5日,以正式文件或函件向所属地财政部门报送具体教学计划,明确培训人数、培训时间、培训地点、培训内容和培训师资,并附培训人员清单。继续教育管理部门可对培训进行监督、指导。
(三)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严格审核继续教育登记信息,督促会计继续教育机构、用人单位及时报送会计人员培训学习信息并加强把关审核。
(四)新冠肺炎疫情防控期间,组织培训必须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管理各项规定。
2021年度四川省会计继续教育网络培训机构名单(排名不分先后)见http://sczj.suining.gov.cn/kjzcall/-/articles/22289516.shtml
备注:以上机构(单位)按照财政部、人社部《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规定》(财会〔2018〕10号)第十五条“应当充分发挥国家会计学院、会计行业组织(团体)、各类继续教育培训基地(中心)等在开展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方面的主渠道作用,鼓励、引导高等院校、科研院所等单位参与会计专业技术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为依据进行分类,且同一类别中按报送资料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列。
若发现培训机构存在违纪违规行为,应当及时向财政厅以及当地财政局反映,联系方式参看“四川会计服务”公布的各地机构联系电话。
附件:2021年度四川省会计继续教育机构基本信息表
遂宁市财政局
2021年4月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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