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鼓励企业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提高就业竞争力,形成崇尚技能、尊重技能人才的良好氛围,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工技能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40号)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享受技能提升补贴对象为全省境内依法参加失业保险并取得国家颁发的职业资格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企业在职职工。
第三条 享受技能提升补贴的企业职工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依法参加失业保险且申请期间正常缴费,缴费条件由企业在职职工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36个月(含)以上放宽至累计缴费12个月(含)以上,政策延长至2021年12月31日。
(二)自2017年1月1日起在国家规定的职业(工种)目录中取得初级(五级)、中级(四级)、高级(三级)职业资格证书(不含技师、高级技师等级)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的;
第四条 符合条件的职工按下列标准发放技能提升补贴。
(一)职业资格证书:初级(五级)1000元、中级(四级)1500元、高级(三级)2000元;
(二)职业技能等级证书:待国家标准明确后确定。职业资格证书、职业技能等级证书以国家规定的目录为准。技能提升补贴标准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全省失业保险基金运行情况、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等因素综合确定,并适时调整。各市(区)可根据本地产业发展方向和人力资源市场需求,研究制定本地区紧缺急需的职业(工种)目录,报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审定并公布。允许批准的紧缺急需职业(工种)补贴标准可在规定的标准基础上分别上浮200元。
第五条 市(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职工享受技能提升补贴的资格审核、补贴发放等工作,按月逐级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报备。
第六条 符合享受技能提升补贴的职工应在职业资格证书或职业技能等级证书核发之日起12个月内,携带居民身份证、职业资格证或职业技能等级证、社会保障卡到本人失业保险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填写技能提升补贴申请表,申领职业技能提升补贴。有条件的市(区)可运用电子政务手段开通技能提升补贴网络平台经办业务。
跨统筹地区迁转的职工申请技能提升补贴,应持原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开具的未享受补贴有效证明。
第七条 同一职业(工种)同一等级只能申请并享受一次技能提升补贴。
陕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21年3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