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两种情况:
一、根据现行规定,企业如果适用新会计准则,所述理财产品通过"交易性金融资产"核算,持有期间的利息通过"投资收益"科目核算;收回时,借记"银行存款"科目,贷记"交易性金融资产"科目即可.
二、如果企业仍适用原会计制度,所述理财产品通过"短期投资"科目核算,持有期间收到的利息,作为冲减投资成本处理.收回时,收到金额与账面价值以及未收到的已计入应收项目的股利、利息等后的余额,作为投资收益或损失,计入当期损益.具体的处理如下:
1、从公司账户划出存款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贷:银行存款
2、购买理财产品借:短期投资 贷: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0 k G6 u' H% G
3、处置理财产品借:其他货币资金--存出投资款贷:短期投资贷:投资收益(如果低于成本价的话,投资收益可能在借方)
4、收回投资款借:银行存款贷:其他贷币资金--存出投资款
相关案例分析:银行如何对发行的理财产品进行会计处理?
答:商业银行发行的理财产品应当作为独立的会计主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进行会计处理.
会计核算
1.分类
对于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根据持有目的或意图、是否有活跃市场报价、金融工具现金流量特征等,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有关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的分类原则进行恰当分类.
在对理财产品进行会计处理时,应当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规范使用会计科目,不得使用诸如"代理理财投资"等可能引起歧义的科目名称.
2.计量
对于理财产品持有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公允价值计量准则》和其他相关准则进行计量.其中:
(1)公允价值计量
对于以公允价值计量的金融资产或金融负债,应当按照《公允价值计量准则》的相关规定确定其公允价值.通常情况下,金融工具初始确认的成本不符合后续公允价值计量要求,除非有充分的证据或理由表明该成本在计量日仍是对公允价值的恰当估计.
(2)减值
理财产品持有的除以公允价值计量且其变动计入当期损益之外的金融资产,应当按照《金融工具确认计量准则》中有关金融资产减值的规定,评估是否存在减值的客观证据,以及确定减值损失的金额并进行会计核算.
三、商业银行应当在2016年年度及以后期间的财务报告中适用本解释要求.本解释生效前商业银行对理财产品的会计处理与本解释不一致的,应当进行追溯调整,追溯调整不可行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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