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合伙企业合伙人所得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9号)规定:"二、合伙企业以每一个合伙人为纳税义务人.合伙企业合伙人是自然人的,缴纳个人所得税;合伙人是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缴纳企业所得税.三、合伙企业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采取"先分后税"的原则.公司作为合伙人收到该笔分红款应作为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缴纳企业所得税。
如果被投资企业企业所适用的所得税税率与投资公司相同或高于投资公司,分红不用缴税,低于投资公司的,就低于的部分补税。
企业收到被投资企业的股息红利缴税地点在哪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管理办法(试行)>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67号)第十九条规定,个人股权转让所得个人所得税以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为主管税务机关.若转让方为自然人,应在被投资企业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相关事宜;若转让方为法人和其他组织,应在机构所在地地税机关办理相关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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