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的地块系营改增前取得,营改增后转让,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全面推开营改增试点有关劳务派遣服务、收费公路通行费抵扣等政策的通知》(财税〔2016〕47号)“三、其他政策(二)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将土地出租给他人使用,按照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缴纳增值税。纳税人转让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土地使用权,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以取得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去取得该土地使用权的原价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的规定,转让方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
营改增后房地产企业的土地出让金的账务处理
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时Dr. 开发成本Cr. 银行存款… [土地出让金合同总价、契税……]销售自行开发房地产业务增值税计税销售额=(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按规定支付的土地价款)÷(1+11%)
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价款抵减的销项税额=[按规定支付的土地价款÷(1+11%)]×11%,在销售计算销项税额时逐步处理;
建立备查簿(项目、可售建筑面积、土地出让金、按规定支付的土地价款、可抵减销项税额)Ø 产权移交确认销售收入的同时,当期房产销售相关的土地价款可抵减销项税额冲减营业成本Dr.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抵减) [按规定计算出的可转入本期抵减金额]主营业务成本(红字)
复核和登记备查簿(销售和未售建筑面积,本期、累计、尚待扣除的土地价款,本期、累计、尚可抵减销项税额)
当期允许扣除的土地价款=(当期销售房地产项目建筑面积÷房地产项目可供销售建筑面积)×按规定支付的土地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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