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税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第六条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案例分析】
某公司购进原材料A一批用于生产商品B(可以取得增值税专用,税率17%),原材料已验收入库,但尚未收到发票。合同约定材料价格共计1 170元(含税)。会计处理为:
借:原材料 1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无票(XX供应商 ) 1000
按照规定,暂估入库要在次月月初红字冲回,但在实际工作当中,如果当月发票还是没有收到,月初冲回月末再次暂估,会无形中加大工作量,一般是在收到发票时再冲回。所以,暂估入账在收到发票时应同时作两笔业务分录处理:
1、红字字冲回暂估入库
借:原材料 -1000
贷:应付账款——暂估/无票XX供应商 -1000
2、存货入库处理
借:原材料 1000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170
贷:应付账款——XX供应商 11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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