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大部分情况下,只能以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真实发生的企业经营成本费用,在没有取得发票的情况下是否可以税前扣除?这一问题曾经引起广泛的探讨.现在,总局给出了定论.
根据《办法》规定,企业发生的支出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只能以发票为税前扣除凭证:
1、在境内发生的支出;
2、支出项目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
3、交易对方为已办理税务登记的增值税纳税人.
全面营改增后,企业进行的绝大部分交易都是增值税应税项目,并且企业交易的主体大多为增值税纳税人,那么凭发票扣除也就成为了一个普遍原则.
实践中,很多增值税应税项目往往不开具发票,如有的银行在取得贷款利息时只提供利息结算单.这些支出在进行税前扣除时很多也得到了税务机关的认可.新规实施后,企业面对这类情况时处理应当引起注意.
分摊扣除的情况
答:几个主体共同发生的支出,可以分摊扣除
新规出台前,几个主体共同发生支出时,如果只能取得一份发票,那么通常由一个主体进行支付,发票在一个主体扣除.其他主体采用私下账外支付等方式分摊实际发生的支出.更为普遍的情况是关联企业间的共同支出.受扣除凭证要求的限制,除了按照成本分摊协议分摊成本的企业以外,大量关联企业间进行的共同支出通常只在一个企业进行税前扣除.这一方面与企业生产经营的实际情况不符,另一方面也让取得发票进行税前扣除的企业实际上扣除了并非自身发生的支出,面临税务风险.
《办法》规定,几个主体发生的共同支出可以分摊扣除,取得发票的企业以发票和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共同支付未取得发票的企业以分割单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值得注意的是,在企业所得税前分摊扣除共同支出在确定各主体分摊金额时,应当遵循独立交易原则.也就是说支出的分摊应当比照没有关联关系的交易各方,按照公平成交价格和营业常规进行业务往来的通常情况进行.
以上就是本文的全部内容,主营业务成本没有发票可以税前扣除吗这个问题大家还有疑问吗,当然也有特殊情况可以用收款凭证税前扣除.考呀呀会计网校持续更新精彩的财会文章,有需要的可以关注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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