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根据《关于公益性捐赠税前扣除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60号)第三条规定,本通知第一条所称的用于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公益事业捐赠法》规定的向公益事业的捐赠支出,具体范围包括:
1、救助灾害、救济贫困、扶助残疾人等困难的社会群体和个人的活动;
2、教育、科学、文化、卫生、体育事业;
3、环境保护、社会公共设施建设;
4、促进社会发展和进步的其他社会公共和福利事业.
根据上述规定看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必须符合三个条件,方可税前扣除.
一是捐赠的用途必须符合财税[2008]160号文中的四种范围;
二是企业税前必须营利,且在年度利润总额的12%限额内扣除;
三是捐赠支出必须通过"中间对象"来实现其公益性:公益性社会团体或者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部门.
因此,如果公益捐赠支出符合税前扣除要求,那么,取得的专用收据是可以用于税前抵扣的.
公益性机构免税规定
公益性机构属于非营利性机构,根据企业所得税法,获得免税资格的机构收入可以免税,但是,不是所有收入都能免税,需要在以下范围:
1、接受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捐赠的收入;
2、除《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的财政拨款以外的其他政府补助收入,但不包括因政府购买服务取得的收入;
3、按照省级以上民政、财政部门规定收取的会费;
4、不征税收入和免税收入孳生的银行存款利息收入;
5、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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