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减值损失是企业因购货人拒付、破产、死亡等原因无法收回,而遭受的损失。
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应用指南,金融资产减值准备所形成的预期信用损失应通过“信用减值损失”科目核算。因此,企业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第22号——金融工具确认和计量》(2017年)后,其发生的坏账准备应通过“信用减值损失”科目核算,不再通过“资产减值损失”科目核算。
企业应当在资产负债表日计算金融工具预期信用损失。如果该预期信用损失大于该工具当前减值准备的账面金额,企业应当将其差额确认为减值损失,借记“信用减值损失”科目,根据金融工具的种类,贷记 “坏账准备”等科目。
资产减值损失和信用减值损失的区别一、信用减值损失一般用于应收账款、金融资产的减值
借:信用减值损失
贷:贷款损失准备
债权投资减值准备
坏账准备
合同资产减值准备
预计负债(用于贷款承诺及财务担保合同)
其他综合收益——信用减值准备(综【债】)等;
该类减值可以转回。
二、资产减值损失一般用于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的减值
借:资产减值损失
贷:固定资产减值准备
无形资产减值准备
投资性房地产减值准备等
该类减值不可以转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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