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保险公司开办的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产品取得的保费收入,免征增值税。享受免征增值税的一年期及以上返还本利的人身保险包括其他年金保险,其他年金保险是指养老年金以外的年金保险。
依据:财税〔2016〕36号附件3、财税〔2016〕46号
(二)全国社会保障基金理事会、全国社会保障基金投资管理人运用全国社会保障基金买卖证券投资基金、股票、债券取得的金融商品转让收入,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9号
(三)符合条件的国际航运保险业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39号
(四)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完全在境外消费的再保险服务,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68号
(五)试点纳税人提供再保险服务(境内保险公司向境外保险公司提供的再保险服务除外),实行与原保险服务一致的增值税政策。再保险合同对应多个原保险合同的,所有原保险合同均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时,该再保险合同适用免征增值税政策。否则,该再保险合同应按规定缴纳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68号
(六)自2016年1月1日起,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及其所属邮政企业为金融机构代办金融保险业务取得的代理收入,在营改增试点期间免征增值税。
依据:财税〔2016〕83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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