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单位和个人,在申报缴纳“两税”的同时,需要就其实际缴纳的“两税”计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它遵循“进口环节不征、出口环节不退”的规则。
征收依据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是以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依据。
以下两种情形免征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
(1)在月3万、季9万减免增值税的小规模纳税人企业。
(2)在月10万、季30万的也实际缴纳增值税、消费税的企业。
征收比率教育费附加的征收比率为3%,大部分地区的地方教育附加征收比率为2%。
计算公式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征收比率(3%)
地方教育费附加=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征收比率(2%)
案例分析某企业2018年11月被查补增值税50000元,企业所得税7000元,并加收滞纳金6000元,处以罚款2000元。
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是以纳税人实际缴纳的“增值税、消费税”税额为计税依据,不包括加收的滞纳金和罚款。
所以该企业当月应补缴的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费附加=50000×3%+50000×2%=25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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