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8日这天,亮小一抱着一个大包裹回家,送给亮夫人当节日礼物。亮夫人开心地拆开并摆满了梳妆台。看着大小不一的精致瓶罐,亮夫人心里乐开了花。但又忍不住问亮小一:“得花不少钱吧。”亮小一呵呵一笑,并说“没花钱,叶总送的。”随后,便跟夫人说起了原委。
前阵子,叶总打电话咨询财税问题,提到他们公司去年9月出口一批自产的高档化妆品,办理手续后发生退货,货物出口额850万元。12月,该批货物全部在国内销售。叶总问询怎样做有利纳税,亮小一出招让他国内销售时再缴纳消费税,如此也受益。为表达感谢,叶总借妇女节之际给亮小一邮寄了化妆品,让他送给夫人。
【分析】
现行消费税对出口应税消费品规定了优惠措施,只要纳税人出口的消费品,不是国家禁止或限制出口的货物,在出口环节均可以享受退(免)税的待遇,意在鼓励纳税人尽量扩大出口规模。
在出口产品因质量等问题被退货的情况下,依然存在着一定的节税机会。税法中有这样的规定:由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退回进口时予以免税的,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时,申报补缴消费税。从上述规定中,我们可能会发现这中间蕴藏着资金的时间价值——利息。
【对比】
筹划前,9月份退货即补缴消费税127.5万元。
具体计算:补缴消费税=850×15%=127.5(万元)。
筹划后,12月份国内销售再补缴消费税127.5万元。
具体计算:补缴消费税=850×15%=127.5(万元)。
【结果】
退货即补缴消费税与国内销售再补缴消费税,不会减少税款的缴纳,但在货物出口到退货及退款之间,一方面纳税人可以无偿占有这笔退款的时间价值,另一方面在免税和补税的间隔中,纳税人又可以占有税款的时间价值。
【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二条规定:纳税人直接出口的应税消费品办理免税后,发生退关或者国外退货,复进口时已予以免税的,可暂不办理补税,待其转为国内销售的当月申报缴纳消费税。
注:文章内容节选于梁小斌主编的《企业财税热点与纳税筹划》一书,更多财税实操实务内容可关注永信财税咨询公众号或考呀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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