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责任】
虚开除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用于骗取出口退税、抵扣税款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发票,情节严重的,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2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
案例简介:
2011年9月至2012年6月,航利分公司为了帮助孟祥春进行虚假账面交易,在无真实货物的情况下,与大庆市永晟电子科技有限公司、大庆市超越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庆市金百顺峰电子产品有限公司、大庆市富瑞昌经贸有限公司签订虚假的购买合同,取得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共计336份,价税合计36011408.6元,其中货款30778981.66元,用以抵扣税款5232426.94元。
航利分公司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与大庆宏澳奇经贸有限公司、大庆思利科技开发有限公司、大庆恒昌华盛油田技术服务有限公司、大连锐诺德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博瑞通科技有限公司、大连德美创世防磨防腐工程有限公司、明康通达矿山技术(北京)有限公司签订虚假货物销售合同,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323份,价税合计35748761.50元,其中货款30554497.01元,导致上列公司用以抵扣税款5194264.49元。
李翔作为航利分公司总经理,负责公司的全面业务并主管财务,其明知公司没有实际巨额的采购、销售业务,决定帮助孟祥春进行虚假账面交易,安排公司人员伪造虚假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入库单、付款单、合同等资料,并签批了大量付款单据。同时,为完善财务资料和合同的形式,还安排进行了虚假货物购买、销售涉及的巨额资金收款、支取流转;万某某系航利分公司大庆地区的销售经理,在接受、虚开增值税发票的过程中介绍、促成了航利分公司帮助孟祥春进行虚假账面交易,且巨额虚假交易挂在其名下。
处罚结果:
为打击经济犯罪行为,维护国家发票管理制度和税收征收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零五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四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获刑如下:一、被告单位成都航。
利阀门成套设备有限公司彭州分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一百万元。二、被告人李翔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三、被告人万某某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
注:文章内容节选于黄传伸 陈光主编的《企业纳税筹划100招-税收筹划一本通》一书,更多财税实操实务内容可关注本书或考呀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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