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被查对象是小规模纳税人,检查调整后收入超过了小规模纳税人的标准,能否对查补收入仍然按照小规模纳税人的税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根据2017年12月29号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43号)第二条规定:本办法所称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在连续不超过12个月或四个季度的经营期内累计应征增值税销售额,包括纳税申报销售额、稽查查补销售额、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管理办法>若干条款处理意见的通知》(国税函[2010]139号)规定: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不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国家税务总局2015年6月11日公布的《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界定超标准小规模纳税人偷税数额的批复》(税总函[2015]311号)回复:稽查查补销售额和纳税评估调整销售额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以界定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
根据上述文件规定可知,小规模纳税人因为稽查原因,需要补申报查补销售额、补缴税金,还原回查补收入发生的当月申报,只是为了还原业务本质,正常计算收取滞纳金。其申报的销售额,是计入查补税款申报当月的销售额,而不是计入税款所属期销售额。
根据上述分析,由于该纳税人补报的查补销售额计入查补当月,之前的销售额并未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收入标准,因此,该纳税人以前所属期仍然属于小规模纳税人,其检查确认的查补销售额仍可以按照小规模纳税人标准开具发票,计算应纳税额。
另外,如果纳税人补报的查补销售额计入查补当月,其连续12个月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收入标准。纳税人查补次月完成对查补当月实现的销售额的申报工作后,主动申请转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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