预收租金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
(1)公司采取预收款方式收取房屋租金的,收到预收款的当天,增值税上必须确认收入,当期申报缴纳增值税。
(2)预收租赁款,不论是否开具发票,预收时即发生纳税义务。
(3)上述案例中对于一次性提前收取2年的租金,企业所得税上的收入既可以一次性确认,又可以分期计入。
(4)出租人一次性收取承租人跨年度的租金,必须按照房产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款项的当天,即预收的房租,不可分期申报缴纳房产税。
一、《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不动产所在地与机构所在地在同一县(市、区)的,纳税人应向机构所在地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
二、根据《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规定。纳税人提供建筑服务、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三、财税[2017]58号文件第二条,《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四十五条第(二)项修改为“纳税人提供租赁服务采取预收款方式的,其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收到预收款的当天”。
基于此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的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不是收到预收账款的当天。即建筑企业收到业主或发包方预收账款时,没有发生增值税纳税义务,不向业主或发包方开具增值税发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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