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劳务报酬所得
(一)劳务报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劳务报酬和工资薪金不同,劳务报酬所得不存在雇佣与被雇佣关系,是个人独立从事劳务取得的所得,例如个人独立从事设计、翻译、表演等劳务取得的报酬。
(二)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投资人和合伙企业的合伙人取得的生产经营收入,应按照“生产经营所得”申报缴纳个人所得税。不属于劳务报酬所得。
二、劳务报酬个税计算
劳务报酬计算个税时,需要分为两种情况:预扣预缴和年度汇缴清算。
1、预扣预缴
劳务报酬所得适用20%-40%的三级超额累进预扣率。在预扣预缴时,根据劳务报酬单次收入是不是多于4000元,有两种计算方式。
(1)单次收入小于4000元。
每次收入不超过4000元的,减除费用按800元计算,税率为20%。
每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800
(2)单次收入多于4000元。
每次收入4000元以上的,减除费用按20%计算,税率是20%-40%。收入不同税率也是有差异的。
每次预扣预缴应纳税所得额=每次收入*(1-20%)
2、汇缴清算
(1)综合所得
年度终了后,居民个人需要汇总全年度取得的工资薪金、劳务报酬、稿酬、特许权使用费等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的收入额,减除费用6万元以及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和符合条件的公益慈善事业捐赠(以下简称“捐赠”)后,适用综合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并减去速算扣除数,计算本年度最终应纳税额,再减去年度已预缴税额,得出应退或应补税额,向税务机关申报并办理退税或补税。
(2)应退或应补税额=[(综合所得收入额-60000元-“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子女教育等专项附加扣除-依法确定的其他扣除-捐赠)×适用税率-速算扣除数]-年度已预缴税额
(3)2019年1月1日后,居民个人取得的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稿酬所得的收入额减按70%计算。这里劳务报酬无论是否超过4000元,都是以收入减除百分之二十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与预扣预缴有所不同。
三、佣金收入的特殊规定
1、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取得的佣金收入,收入额计算不同,以不含增值税的收入减除20%的费用后的余额为收入额。即:收入额=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1-20%),这和一般劳务报酬预扣环节按收入扣除800或者20%不同。
2、可以扣一个展业成本,这个一般劳务报酬并没有。
保险营销员、证券经纪人展业成本按照收入额的25%计算。
展业成本=不含增值税的佣金收入×(1-20%)×25%
3、按照累计预扣法预扣个税,和工资薪金算法一样,这就不同于一般劳务报酬的算法。
具体计算时,以该纳税人截至当期在单位从业月份的累计收入减除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后的余额,比照工资、薪金所得预扣率表计算当期应预扣预缴税额。专项扣除和专项附加扣除,在预扣预缴环节暂不扣除,待年度终了后汇算清缴申报时办理。
根据以上的政策规定,营销员、经纪人佣金收入的个税计算公式如下:
年度应纳税所得额=不含税佣金收入×(1-20%)-60000-专项扣除-专项附加扣除-其他扣除-展业成本-附加税费
月度应纳税所得额=累计不含税佣金收入×(1-20%)-累计减除费用-累计其他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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