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付工资贷方汇算清缴如何处理
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和职工福利费等支出税前扣除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34号)的规定,企业在年度汇算清缴结束前向员工实际支付的已预提汇缴年度工资薪金,准予在汇缴年度按规定扣除。结合34号文件及实施条例34、35条的规定,年末资产负债表中的应付职工薪酬贷方余额存在以下三种可能:
(1)在次年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已经支付完毕且符合34号文件及实施条例34、35条规定的,可以据实税前扣除,不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例:某企业年末计提年终奖100万元,次年2月份发放完毕,那么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这100万元的年终奖可以据实扣除,不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2)在次年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尚未支付的部分,需要进行纳税调增处理,不得在当年税前扣除,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
例:某公司年末预提年终奖金500万元,在企业所得税汇算时,实际支付了360万元。那么,根据文件规定,已经支付的360万元可以据实税前扣除,不需要做纳税调增处理;对于尚未支付的140万元,则需要进行纳税调整,增加应纳税所得税140万元。
(3)在次年5月31日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之前已经支付完毕但不符合34号文件及实施条例34、35条规定的部分,必须做纳税调增处理,不得在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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