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9]6号)文的规定:依照外国(地区)法律成立且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以下称为企业),无论盈利或者亏损,均应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本办法规定参加所得税汇算清缴。
一、如果该境外企业的房产所有权是在其境内一个办事处或分支机构名下的,该分支机构需要进行所得税汇算。如果产权不在其一个联络办事处名下,该办事处只是履行代为支付款项和扣缴税款义务的,就房屋出租而言,该境外企业属于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而取得的所得,不需要参加年度汇算。
二、特许权使用费,在境内没有机构,当然不需要进行所得税汇算。
三、既然不构成常设机构,就视同在境内没有机构,同时既然是免所得税的,那就不需要进行所得税汇算了。
个人取得的哪些收入属于境外所得个人取得以下类别的收入,属于境外所得
1、因为任职、受雇、履行合约等在中国境外提供劳务取得的所得,比如李小姐被单位派遣在法国工作2年,在法国工作期间所取得的工资薪金。
2、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比如张先生在德国某权威期刊上发表了学术论文,该期刊向张先生支付相应的稿酬。
3、中国境外企业以及其他组织支付且负担的稿酬所得,比如陈小姐持有某项专利技术,因允许自己的专利权在英国使用而获得的特许权使用费。
4、在中国境外从事生产、经营活动而取得的与生产、经营活动相关的所得 ,比如赵小姐在美国由于从事经营活动所取得的经营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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