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所得税汇算清缴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
1、居民个人取得综合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有扣缴义务人的,由扣缴义务人按月或者按次预扣预缴税款;需要办理汇算清缴的,应当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一日至六月三十日内办理汇算清缴。预扣预缴办法由国务院税务主管部门制定。
2、纳税人取得经营所得,按年计算个人所得税,由纳税人在月度或者季度终了后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报送纳税申报表,并预缴税款;在取得所得的次年三月三十一日前办理汇算清缴。
办理个人综合所得汇算清缴的情形有哪些?
新税法制定后,居民个人要对综合所得实行按年计税。为促进纳税人遵从税法规定,税务机关更改工薪所得扣缴法,实行累计预扣法,使大部分单一工薪纳税人日常预缴税款与年度应纳税款一致,免予办理年度汇算清缴。同时,对有多处收入、年度中间享受扣除不充分等很难在预扣环节精准扣缴税款的,也需要办理汇算清缴,具体包括:
1、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中从两处或者两处以上取得综合所得,并且综合所得年收入额减除专项扣除的余额超过6万元,需要进行汇算清缴。
2、取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的任意一项或者多项所得,且四项综合所得合计年收入额减去“五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后的余额超过6万元的,也需要汇算清缴。
3、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纳税年度内预缴税额低于应纳税额的,应进行汇算清缴。
4、纳税人申请退税的。申请退税是纳税人的合法权益,纳税人年度预缴税款高于应纳税款的,可以申请退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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