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般纳税人月初没报税,上个月有剩余发票的,先做一下上报汇总就能开发票,上个月没有剩余发票的,本月没有抄报税清卡,不能领新发票.
月初还未申报增值税,可以领用发票.纳税人按照税法规定的期限和内容向税务机关提交有关纳税事项书面报告的法律行为,是纳税人履行纳税义务、承担法律责任的主要依据,是税务机关税收管理信息的主要来源和税务管理的一项重要制度.
增值税的纳税申报期为每月1-15日,遇节假日延顺.增值税纳税申报之前需要先抄报税,即将开具的发票信息通过报税盘或税控盘抄报给税务机关,再完成纳税申报、缴纳税款.
一般纳税人不得领购发票的情况有哪些一般情况下,企业刚开始领用的发票数量是25张,若不够用,可申请增量或增版.
增量:适用于金额不高,但是开票量大的公司,如:小商铺.
增版:适用于客单价高的企业,这类企业的特点是金额大,但开票量相对较小.
一般纳税人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不得领购使用专用发票.
(一)会计核算不健全,即不能按会计制度和税务机关的要求准确核算增值税的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和应纳税额者.
(二)不能向税务机关准确提供增值税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应纳税额数据及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者.上述其他有关增值税税务资料的内容,由国家税务总局直属分局确定.
(三)有以下行为,经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而仍未改正者:
1.私自印制专用发票;
2.向个人或税务机关以外的单位买取专用发票;
3.借用他人专用发票;
4.向他人提供虚开的专用发票;
5.未按本规定第五条的要求开具专用发票;
6.未按规定保管专用发票;
7.未按本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申报专用发票的购、用、存情况;
8.未按规定接受税务机关检查.
(四)销售的货物全部属于免税项目者.
有上列情形的一般纳税人如已领购使用专用发票,税务机关应收缴其结存的专用发票.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包括视同销售货物在内)、应税劳务、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规定应当征收增值税的非应税劳务(以下简称销售应税项目),必须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下列情形不得开具专用发票商业企业一般纳税人零售的烟、酒、食品、服装、鞋帽(不包括劳保专用部分)、化妆品等消费品不得开具专用发票.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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