纳税人跨县(市、区)提供建筑服务,在向建筑服务发生地主管司税机关预缴税款时,需提交以下资料:
(一)《增值税预缴税款表》。需要由纳税人自行填写的《增值税页缴税款表》,该表包括纳税人的基本信息以及预缴税款相关信息。需要注意的是,如果税人有多个建筑工程项目同时需要预缴,应分项目填写《增值税预缴税款表》;
(二)与发包方签订的建筑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三)与分包方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及复印件;
(四)从分包方取得的发票原件及复印件。由于计算预缴税款可扣除分包款,因此,如果存在分包业务需要扣除分包款的话,纳税人还需要提供与分包签订的分包合同原件和复印件,以及作为允许扣除凭证的发票,无法提供发票的不允许进行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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