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规范个人投资者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的通知》(财税〔2003〕158号)第二条的规定,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企业股东向公司借款,年底不归还,其个人应按上述文件规定计征缴纳个人所得税.
股东借款超过一年如何记账纳税年度内个人投资者从其投资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除外)借款,在该纳税年度终了后既不归还,又未用于企业生产经营的,其未归还的借款可视为企业对个人投资者的红利分配,依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计征个人所得税.
一、股东是自然人,需支付借款利息的税务处理向股东(自然人)借款,如果有约定利息,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关联方利息支出税前扣除标准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21号)的规定,应关注借款和投入资本的比例.假如双方符合独立交易原则,则不受比例的限制.股东(自然人)借款约定利息的,在向股东支付利息时,应向当地的税务局申请代开发票,按照金融保险业税目缴纳5%的营业税、城建税等.同时,公司应按照支付利息金额代扣代缴20%的个人所得税,将所开具的发票作为记账众多原创原始凭证。
二、股东是自然人,无需支付利息的税务空间处理如果和股东没有约定利息,则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营业税征税范围简单归纳为:中国境内、有偿、提供劳务.但是,没有利息迅速腾达的资金借用仍存在关联方交易的风险.理由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主席令第63号)第四十一条规定:企业与其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不符合独立交易原则而减少企业或者其关联方应红纳税收入或所得额的,税务机关有权按照合理方法调整.《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特别纳税调整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2号)第三十条规定:实际税负相同的境内关联方之间的交易,只要该交易没有土直接或间接导致国家总体税收收入的减少,原则上不做转让定价调查、调整.这里,影响实际税负相同的因素大致有:双方企业所得税的税率、税收优惠政策、弥补亏损期限以及金额等.税法是国家制定的用以调整国家腾讯与纳税人之间在征税、纳税方面的权利义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国家向纳税人征税和纳税众创人向国家缴税的法律依据.在一些国家,税法调整的对象还包括征税机关上下级之空间间的行政关系。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企业从其关联方接受的债权性投资与权益性投资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而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一百一十九条进一步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四十六条所称债权性投资,是指企业直接或者间接从关联方获得的,需要偿还本金和支付利息或者需要以其他具有支付利息性质的方式予以补偿的融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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