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公司发出代金券,并没有动用现金,而是说以后可以冲抵现金,实际上是一种应付未付的折扣.记账:
借:销售费用
贷:其他应付款-代金券
2、客户下次购物,使用代金券
借:其他应付款-代金券
库存现金
贷:主营业务收入 (一般都是商家搞活动,不牵涉增值税的)
如果到期尚未兑现的代金券,就是其他应付款-代金券的科目余额,冲回
借:其他应付款-代金券
贷:销售费用
3、这是比较规范的操作,但是这样的坏处在于,商场没有收到钱的代金券部分,也要计入收入,缴纳相关税费.在实务操作中,发出代金券根本就不做账,收回抵减现金的时候,直接以抵减后的金额开票和计入收入,这是常见的方式.有的企业为了应付税务部门,会入账一小部分的代金券按1-2中的方式处理,大部分都按不入账的方式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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