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加工应税消费品分录
(1)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委托加工继续用于生产应纳消费税的商品负担的消费税,记入“应交税费——应交消费税”借方。会计分录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应交消费税
贷:应付账款
借:原材料
贷:委托加工物资
(2)由受托方代收代缴的委托加工直接用于对外销售的商品负担的消费税,计入委托加工物资的成本。会计分录如下:
借:委托加工物资
贷:原材料
借:委托加工物资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
借:原材料
贷:委托加工物资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分录根据税法的规定,消费税的征税环节是在生产环节而非流通环节,也就是说生产多少就征收多少。但由于消费税实行从价计征,而销售额比生产成本更具有客观性,所以,对于一般货物来说,是在应税货物销售时按照销售额征收消费税。但需要强调的是,在销售时征收消费税并不改变消费税在生产环节征税的本质。这就不难理解为什么消费税的纳税义务人只有工业企业,而没有商业企业了,这一点与增值税的普遍征收原则是不同的。 对于委托加工收回物资,基于上述“生产环节征税”的原理。
1.如果直接用于销售的,由于收回的物资已在生产环节即委托加工阶段征税,因此,在收回物资后到销售时,已不属于生产环节而处于待流通阶段了,不再属于消费税应税货物了,所以,收回物资已交的消费税应当计入收回物资的成本中。注意,由于收回物资的生产不是由企业自行完成的,因此不能将消费税税金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科目,而应当计入收回物资的成本。
2.如果需要用于连续生产的,那么,包括委托加工阶段和收回后的继续生产阶段,均属于生产环节,应当就整个生产环节征税。所以,这时收回物资已征的消费税应当计入应交消费税科目的借方,以便在完成上述整个生产环节后,在销售时计算应交消费税时抵减已交的部分,从而避免重复纳税。在这一点上,与增值税的抵扣办法有些类似。
委托加工业务必须同时具备哪几个条件(一)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签订委托加工书面合同,并且按规定时限报送主管国税机关备案;
(二)委托方和受托方必须按规定设置委托加工业务核算账簿和建立委托加工材料进出仓制度;
(三)受托方必须开具加工费发票,委托方必须以加工费发票作为原始凭证进行账务处理,加工费必须按规定形式支付。
考呀呀
官方微信号
考呀呀APP
在线做题
微信扫一扫
加老师微信,备注领资料,免费领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