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减少会计分录
因出售而减少应通过“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即在减少时应
借:固定资产清理
累计折旧
贷:固定资产
用固定资产投资则可通过长期投资科目
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减少,主要有出售、调出、毁损、报废等。行政单位固定资产的出售、调出、毁损、报废等,都应按照规定程序上报审批。
固定资产减少: 借:固定基金
贷:固定资产
同时变价收入: 借:银行存款或现金
贷:其他收人
发生清理费用: 借:经费支出
贷:银行存款
“固定资产清理”科目的借方登记转人清理的固定资产净值和发生的清理费用(若处置不动产,还应包括应缴纳的营业税),贷方登记清理固定资产的变价收入和保险公司或过失人承担的损失等。当清理收入大于清理支出时,表示发生了清理净收益。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收益,应区别情况处理:属于筹建期间的,冲减开办费;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计入营业外收入。倘若清理收入小于清理支出,则表示发生了清理净损失。
固定资产清理后的净损失,也应区别情况处理:属于筹建期间的,计人开办费;属于生产经营期间的,计人营业外支出(其中,属于非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应记入“非常损失”明细科目;由于正常原因造成的损失,应记人“处理固定资产净损失”明细科目)。
“固定资产清理”科目可按被清理的固定资产设置明细账,进行明细核算。期末余额反映尚未清理完毕的固定资产净值以及净清理收人,应填列于固定资产项目下的“固定资产清理”细目中,借方余额用“+”号,贷方余额用“一”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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