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如下:
提供物业管理服务的纳税人,向服务接受方收取的自来水水费,以扣除其对外支付的自来水水费后的余额为销售额,按照简易计税方法依3%的征收率计算缴纳增值税。
《物业管理条例》第二条
物业管理,是指业主通过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物业管理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相关秩序的活动。
按照现行税收政策,刚刚发布的《关于物业管理服务中收取的自来水水费增值税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4号)所规定的“收取的自来水水费,按差额适用简易计税办法依3%的征收率计缴增值税”的政策只限于物业管理的纳税人适用。其他(如纯出租不动产的)纳税人是不能适用该项政策的。
1、代收水电费:
借:银行存款
贷:其他应付款-水电费
2、代缴水电费时:
借:其他应付款-水电费
贷:银行存款
3、其他应付款是指企业在商品交易业务以外发生的应付和暂收款项。指企业除应付票据、应付账款、应付工资、应付利润等以外的应付、暂收其他单位或个人的款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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