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种票据的记载格式和记载事项都要按照票据法的严格规定,那么票据行为的法定形式包括哪些内容?
票据行为法定形式的内容
票据行为的法定形式包括签章和票据记载事项。
签章是根据票据的不同盖上相应的章,盖错需要承担责任,比如签章者是个人的,需要本人的签名或盖章,签章者是单位的,盖的是单位的公章或财务专用章还有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签章者是银行,盖上银行汇票或者本票专用章一级法定代表人或授权代理人的签名或盖章。出票人在票据上的签章如果不符合规定会导致票据无效。“承兑人、保证人”在票据上的签章不符合规定,签章无效,不过其他符合规定签章的效力不会受到影响。
票据记载事项包括绝对记载事项,相对记载事项,任意记载事项以及非法定记载事项,绝对记载事项就是票据上必须记载的事项,没有记载的话会导致票据无效。相对记载事项是票据法规定应该记载而未记载,适用法律的有关规定不会导致票据失效的事项,任意记载事项是当事人可以任意记载的事项,记载产生法律效力,不记载不产生法律效力的事项,非法定记载事项是所记载的事项不具有票据上的效力,付款的银行不负审查责任。比如支票上的绝对记载事项也就是法定记载事项有六项,分别是表明“支票”字样;无条件支付委托;确定的金额;付款人名称;出票日期以及出票人签章。这六项一定要记载齐全,欠缺一项,支票是无效的。付款地,出票地属于相对记载事项,没有记载不会导致支票无效。而支票的用途;合同编号等非法定记载事项不会产生支票上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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