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额为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应税劳务向购买方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所称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凡价外费用,无论其会计制度如何核算,均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企业向购货方收取的价外费用,应根据《企业财务通则》、《企业会计准则》和行业财务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但依据增值税税法有关规定,价外费用则应并入销售额计算应纳税额.
价外费用(包括购买原材料时产生的港口费、港杂费、保险费等等一系列应由购买方承担的价外费用)
购货方收到价外费用发票应该计入货物运费中,可以做"经营费用-运费"科目入账.
拓展资料:价外费用,是指价外向购买方收取的手续费、补贴、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收费.
纳税人销售货物或应税劳务时向购买方收取的价款以外的各种费用、租金、补贴等.包括手续费、补贴、
基金、集资费、返还利润、奖励费、违约金(延期付款利息)、包装费、包装物租金、储备费、优质费、运输装卸费、代收款项、代垫款项及其他各种性质的价外费用.但下列项目不包括在内:向购买方收取的销项税额、受托加工应征消费税的消费品所代收代缴的消费税、纳税人将承运部门开具给购货方发票交给购货方的代垫运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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