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财会〔2016〕22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应当在“应交税费”科目下设置二级科目“预交增值税”,核算一般纳税人转让不动产、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提供建筑服务、采用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等,以及其他按现行增值税制度规定应预缴的增值税额。例:纳税人采取预收款方式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
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开发甲房地产项目,2016年5月18日,预售房屋一套,售价100万元,同时收到客户乙交付的预售款80万元,甲房地产项目采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账务处理如下(单位:万元,下同)
1.预收房款
一般计税方法预缴增值税按11%的适用税率和3%的预征率计算,应预缴增值税=80÷(1+11%)×3%=2.16(万元)。
收到预售款时:
借:银行存款 80
贷:预收账款 80
借: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16
贷:银行存款 2.16
注:收到预收款的当天不是销售不动产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只有开具售房发票或不动产产权发生转移以及合同约定的交房日期方可确认纳税义务发生。
2.销售房屋
(1)确认收入:
借:银行存款 20
预收账款 80
贷:主营业务收入 90.09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售项税额) 9.91
(2)预缴税款的抵减。《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房地产开发企业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8号)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适用一般计税方法计税的,应按税法规定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以当期销售额和11%的适用税率计算当期应纳税额,抵减已预缴税款后,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纳税,未抵减完的预缴税款可以结转下期继续抵减。
甲公司将本月应抵减的预缴税款转入“未交增值税”科目:
借:应交税费——未交增值税 2.16
贷:应交税费——预交增值税 2.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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