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第六条的规定,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第十七条的规定,企业以前年度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且相应支出在该年度没有税前扣除的,在以后年度取得符合规定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按照本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提供可以证实其支出真实性的相关资料,相应支出可以追补至该支出发生年度税前扣除,但追补年限不得超过五年。
综上,企业当年度发生的成本费用,如果当年未取得发票,会计上应当按权责发生制原则计提,在汇算清缴结束前(次年5月31日前)取得合法扣除凭证的,可以在费用发生年度扣除;如果取得发票时间已超过汇算清缴期(当年已纳税调整增加),可以按规定进行追补扣除,但追补期限不得超过五年。
营业外支出可以在所得税前扣除吗?1、企业的捐赠支出
如果企业通过官方认可的渠道捐赠,在年度利润总额12%的比例范围内,捐赠额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2、公司经营性罚没支出
如拖欠货款、贷款支付的罚息,延期交付商品或服务支付的违约金,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注意了,公司的行政性罚没支出记入“营业外支出”的,不能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3、公司债务重组的损失
如债务人经营前景不妙,财务状况堪忧,全额收回应收账款有困难的,债权人与债务人达成债务重组协议,协议中放弃的那部分债权就是债务重组的损失,债务重组损失可以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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