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转出会计分录
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的,其所耗用的购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抵扣的进项税额应于当期全部转出;
其待抵扣进项税额不得抵扣。
企业在修建不动产在建工程时耗用的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已按照不动产分期抵扣的规则正常抵扣进项税,
即第一年抵扣60%而剩下40%转入待抵,但因不动产在建工程发生非正常损失时,这些货物、设计服务和建筑服务就成为不能抵扣进项税额的项目了,
所以对于已抵扣的60%的部分应全额做进项税额转出,而40%待抵扣的部分不能再用于抵扣。
因此,对于不动产在建工程进项税额转出,其会计分录如下: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税费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当月入账:
借:在建工程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待抵扣税费)
贷:应付账款
什么是进项税额转出企业购进的货物发生非常损失(非经营性损失),以及将购进货物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集体福利或个人消费等),其抵扣的进项税额应通过“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科目转入有关科目,不予以抵扣。此过程即为进项税额转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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