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材料进项税额转出的账务处理
进项税额转出主要是出现在发生以下两种情况:
(1)纳税人购进的货物及在产品、产成品发生非正常损失;
(2)纳税人购进的货物或应税劳务改变用途,如用于非应税项目(在建工程)、免税项目或集体福利与个人消费等。
应计入进项税额转出
借:待处理财产损溢
贷:原材料
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转出)
然后根据情况的批准处理意见
借:营业外支出/管理费用
贷:待处理财产损溢
非正常损失进项税额转出如何计算非正常损失要作进项税金转出,计算方法是:本期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总额-进项税额总额+进项税转出总额。
现行《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及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二十四条规定,条例第十条第(二)项所称非正常损失,是指因管理不善造成被盗、丢失、霉烂变质的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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