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12号)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二、案例分析1.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案例1】
A公司当年销售收入4 000万元,当年的企业招待费为30万元,其中用于对合作单位赞助10万元,那么计算方法如下:
可税前扣除的部分为:30-10=20万元,具体税前扣除的计算方式如下:
20×60%=12(万元);
4 000×5‰=20(万元);
12万元<20万元;
则可在税前扣除6万元。
温馨提示:对合作单位的赞助不属于业务招待费,应记入营业外支出科目!
2.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如果业务招待费的60%大于当年销售收入的5‰,那么应按当年销售收入的5‰扣除。
【案例2】
B公司当年收入是4 000万元,而当年的业务招待费是50万元,那么计算方法如下:
50×60%=30(万元);
4 000×5‰=20(万元);
30万元<20万元;
则只可在税前扣除2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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