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我们看在汇算清缴前暂估成本在所得税上是否可行?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1年第34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问题的公告》
中关于企业提供有效凭证时间问题,企业当年度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但在汇算清缴时,应补充提供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
从此条款我们可以看到对于企业确实已经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由于各种原因未能及时取得该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企业在预缴季度所得税时,可暂按账面发生金额进行核算;同时这也符合会计核算权责发生制的原则;
第二、对于在预缴时暂估的实际发生的相关成本、费用的有效凭证在什么时候取得允许税前扣除?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的公告
第六条企业应在当年度企业所得税法规定的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税前扣除凭证.
第十三条企业应当取得而未取得发票、其他外部凭证或者取得不合规发票、不合规其他外部凭证的,若支出真实且已实际发生,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要求对方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补开、换开后的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符合规定的,可以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从上述的条款中我们可以看出:对于实际发生的支出在预缴时暂估的成本费用相关的税前扣除凭证应当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
第三,如果企业对于实际发生的支出在预缴时暂估的成本费用相关扣除凭证在当年度汇算清缴期结束前未取得,这部分暂估的成本费用可否在税前扣除?
也就是说如果确实没有在汇算清缴期结束前取得发票及相关资料,其相应的支出是不得在发生年度税前扣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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