筹建期不用汇算清缴
首先,已依法申请营业执照并办理税务登记的纳税人,均应按照现行税收相关规定进行企业所得税汇算清缴申报,所以筹建期,也是需要进行汇算清缴纳税申报的。
其次,问题的焦点在于是否会形成应纳税所得额,是否零申报。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贯彻落实企业所得税法若干税收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0〕79号)第七条,企业自开始生产经营的年度,为开始计算企业损益的年度。企业从事生产经营之前进行筹办活动期间发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应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若干税务事项衔接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规定执行。
国税函〔2009〕98号第九条,新税法中开(筹)办费未明确列作长期待摊费用,企业可以在开始经营之日的当年一次性扣除,也可以按照新税法有关长期待摊费用的处理规定处理,但一经选定,不得改变。企业在新税法实施以前年度的未摊销完的开办费,也可根据上述规定处理。
从以上两条税法规定可以看出,企业在筹建期发生的费用成本支出,会形成会计利润上的亏损,但不会形成税务利润的亏损(筹办费用支出,不得计算为当期的亏损),这也就是所谓“筹建期企业没利润,不用汇算清缴企业所得税”说法的来源。
而实际上,大多数筹建期企业,也的确只需要做汇算清缴,无需纳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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