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货物、应税劳务或者发生应税行为,除了规定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情形以外,应当向索取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购买方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而不征增值税项目本身并不属于增值税的征税范围,所以纳税人发生不征增值税项目,取得收入时不能开具增值税发票。
特殊情形:融资性售后回租业务中承租方出售资产的行为虽然属于不征增值税项目,但很多地区规定,融资性售后回租服务中的承租方收取有形动产价款本金,可以开具普通发票,作为出租方据以差额扣除的合法有效凭证,承租方开具发票不征收增值税。
《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二十七条规定了不得抵扣进项税的相关项目,只要能够取得税法认可的扣税凭证,用于不征增值税项目的进项税额就可以抵扣。
《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财政拨款;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纳税人发生不征增值税项目,取得的收入只有符合《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专项用途财政性资金企业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财税〔2011〕70号)所规定的条件,才可在企业所得税申报中作不征税收入申报,否则应并入企业收入总额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
在增值税申报填报中,增值税不征税项目取得收入无需填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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