其他专项收入如何做会计分录?
答:专项收入,是指根据特定需要由国务院批准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由财政部批准,设置、征集和纳入预算管理、有专门用途的收入。包括排污费收入、水资源费收入、教育费附加收入、矿产资源补偿费收入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八十六条规定,企业所得税法第二十七条第(一)项规定的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的所得,可以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是指:
(一)企业从事下列项目的所得,免征企业所得税:(7)。灌溉、农产品初加工、兽医、农技推广、农机作业和维修等农、林、牧、渔服务业项目;
至于其他专项收入,应该计入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或营业税金及附加(或销售税金及附加)等相关科目。
具体的会计分录可以这样写:
借:主营业务税金及附加
贷:银行存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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