小规模购入商品的会计分录
小规模纳税人不用登记应交税金——应缴增值税(进项税额)直接计入库存商品,购进货物不存在进项税额抵扣问题,所以,购进价款要全额计入货物的成本。
不用“应交税金”科目,按票面上的价税合计数入账即可,因为小规模纳税人不需要进销项抵扣,会计分录如下:
借:库存商品-xxx (原材料)
贷:现金(银行存款、应付票据),
未付款时,
借:库存商品-xxx
贷:应付账款—xxx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抵扣的特殊情形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纳税人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前进项税额抵扣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的规定,纳税人自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取得生产经营收入,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的,其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扣税凭证,可以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抵扣进项税额。
这里需要要注意三点:
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期间为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小规模纳税人取得营业执照尚未办理税务登记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不可以抵扣。
二、办理税务登记至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期间未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增值税。只要按照销售额和征收率简易计算应纳税额申报缴纳过增值税,在此期间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就不得抵扣。
三、如果小规模纳税人已经取得了生产经营收入却隐瞒收入,即使没有申报缴纳过增值税,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也不得抵扣。
小规模纳税人取得的增值专用发票符合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5年第59号文的规定,在认定或登记为一般纳税人后可以认证抵扣。如果上述增值税专用发票无法认证或稽核比对,需销售方纳税人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后重新开具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4年第73号规定,纳税人在填开《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信息表》时,选择“所购货物或劳务、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或“所购服务不属于增值税扣税项目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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