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遇到跨期费用怎么处理?
《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第33号令)第九条规定,企业应当以权责发生制为基础进行会计确认、计量和报告。《企业会计准则第28号——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和差错更正》第十一条规定,前期差错,是指由于没有运用或错误运用下列两种信息,而对前期财务报表造成省略或错报。 前期差错通常包括计算错误、应用会计政策错误、疏忽或曲解事实及舞弊产生的影响及存货、固定资产盘盈等。
如果重大会计差错,涉及损益的,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过渡,调整发现年度的期初留存收益,会计报表其他相关项目的期初数或上年数也应一并调整。如不影响损益,则调整发现年度会计报表的相关项目的期初数。因为是以前年度的重大差错,涉及损益的与本期利润无关,不涉及损益的也只影响本期期初数,这样处理可及时反映真实的会计信息,符合重要性原则和及时性原则,同时也不妨碍会计信息的可比性。
根据上述规定,收到跨期发票涉及的跨期费用,纳税人应根据权责发生制确认是否形成2015年度的成本或费用,如果属于2015年度成本或费用,会计上应进行确认,如果有差异,应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等科目进行调整,同时作为2015年度成本费用进行企业所得税处理。汇算清缴前取得发票的,不再进行纳税调整,汇算清缴期后取得的,应作为“以前年度实际发生的、按照税收规定应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而未扣除或者少扣除的支出”进行专项申报追补扣除。
汇算清缴预估收入如何账务处理?
暂估,是指按照现行会计准则实质重于形式、重要性以及谨慎性的质量要求,在具体的会计业务处理中,一种与预计负债不完全相同的业务。
借:应收账款---暂估收入
贷:主营业务收入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次月冲回:
借:应收账款---暂估收入 (负数或红数)
贷:主营业务收入 (负数或红数)
应缴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负数或红数)
在开票时正常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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