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生产经营过程中,除了取得主营业务的收入,也会因一些经济活动取得营业外收入。取得的这笔收入属于纯收入,具体应如何做账务处理?
营业外收入账务处理
营业外收入是指企业确认的与其日常活动无直接关系的各项利得,主要包括非流动资产处置利得、政府补助、盘盈(现金)利得、非货币性资产交换利得、债务重组利得、捐赠利得、确实无法支付的应付账款等。它并不是由企业经营资金耗费所产生的,无需企业付出任何代价,实质上为纯收入。营业外收入涉及的账务处理如下:
一、企业转让固定资产时,先结转固定资产原值和已提累计折旧额,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累计折旧”科目,贷记“固定资产”科目。
收到双方协议价款,借记“银行存款”,贷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最后结转清理损益,转出价款高于固定资产账面净值的,可以借记“固定资产清理”科目,贷记“营业外收入”科目。
二、企业处置无形资产时,应按实际收到的金额等,借记“银行存款”等科目,按已计提的累计摊销,借记“累计摊销”科目,按应支付的相关税费及其他费用,贷记“应交税费”、“银行存款”等科目。
按其账面余额,贷记“无形资产”科目,按其贷方差额,贷记“营业外收入——处置非流动资产利得”科目,已计提减值准备的,还应同时结转减值准备。
三、确认的政府补助利得,借记“银行存款”、“递延收益”等科目,贷记本科目。
营业外收入是否缴纳企业所得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的第六条规定,企业以货币形式和非货币形式从各种来源取得的收入,为收入总额。包括:
(一)销售货物收入;
(二)提供劳务收入;
(三)转让财产收入;
(四)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五)利息收入;
(六)租金收入;
(七)特许权使用费收入;
(八)接受捐赠收入;
(九)其他收入。
因此,企业大部分营业外收入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不过也有例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第七条规定,收入总额中的下列收入为不征税收入:
(一)财政拨款;
(二)依法收取并纳入财政管理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
(三)国务院规定的其他不征税收入。
第二十六条规定,企业的下列收入为免税收入:
(一)国债利息收入;
(二)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三)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从居民企业取得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股息、红利等权益性投资收益;
(四)符合条件的非营利组织的收入。
以上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若是计入营业外收入的,则按规定无需缴纳企业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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