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第十条规定:“自2017年7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取得的2017年7月1日及以后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应自开具之日起360日内认证或登录增值税发票选择确认平台进行确认,并在规定的纳税申报期内,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抵扣进项税额。”
对于进项发票认证后账务处理:专票拿到后做:
借:原材料(包装物等)
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税额
贷:银行存款等
不过,需要注意如果认证后不符或因不能抵扣等原因的话,那就做进项转出科目
借:原材料等
贷: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进项转出
进项票未认证如何做账务处理?
对于进项票未认证,其做账如下:
借:库存商品(或者原材料等)
应交税费-待抵扣进项税额(执行企业会计准则,若不是则为“待摊费用-待抵扣进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或者银行存款等)
等到认证后再做具体的账务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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