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算清缴扣除比例
1.与工资相关的职工福利费、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
(1)职工福利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2)工会经费
企业拨缴的工会经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2%的部分,准予扣除。
(3)职工教育经费
企业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企业所得税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上述三项经费能够税前扣除的都是企业实际发生的,而不是计提的。
2.与收入相关的业务招待费、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1)业务招待费
企业发生的与生产经营活动有关的业务招待费支出,按照发生额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的5‰。
(2)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
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除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外,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15%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注意: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有如下特殊规定,其执行期间为自2021年1月1日起至2025年12月31日止。企业需要根据本企业所在行业确定具体的扣除比例。
对化妆品制造或销售、医药制造和饮料制造(不含酒类制造)企业发生的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不超过当年销售(营业)收入30%的部分,准予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
烟草企业的烟草广告费和业务宣传费支出,一律不得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3.与利润相关的公益性捐赠支出
企业发生的公益性捐赠支出,在年度利润总额12%以内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年度利润总额12%的部分,准予结转以后三年内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4.加计扣除
(1)安置残疾人员所支付的工资
企业安置残疾人员的,在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支付给残疾职工工资的100%加计扣除。
(2)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
除制造业外的企业研发费用按75%加计扣除
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2023年12月31日前,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制造业企业研发费用加计扣除比例提高到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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