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土地使用税是以开征范围的土地为征税对象,以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标准,按规定税额对拥有土地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资源税。
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经批准开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废弃土地,从使用的月份起免缴土地使用税5年至10年;
2、纳税人新征用的耕地,自批准征用之日起满一年时开始缴纳土地使用税,其余都是从次月起缴纳,如出租、出借房产,自交付出租、出借房产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3、购置新建商品房,自房屋交付使用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4、购置存量房,自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签发房屋权属证书之次月起计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城镇土地使用税城镇土地使用税(以下简称土地使用税)是对使用应税土地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为计税依据,按照固定税额计算征收的一种税。1988年9月27日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近年来,随着土地有偿使用制度的实施和经济的快速发展,土地需求逐渐增加,土地价值不断攀升,1988年规定的税额标准就明显偏低。此外,仅对内资纳税人征收城镇土地使用税也不符合公平税负、鼓励竞争的原则。根据上述情况,国务院于2006年12月30日重新修订、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土地使用税暂行条例》,并自2007年1月1日起执行。此次修订的主要内容为:一是将税额幅度提高两倍;二是将征税对象扩大到外商投资企业、外国企业、外籍个人。开征土地使用税,有利于进一步增加地方财政收入,完善地方税体系,巩固分税制财政体制;有利于促进合理、节约使用土地,提高土地使用效益。
城镇土地使用税是对在城市、县城、建制镇、工矿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税。税额是按年以纳税人实际占用的土地面积乘以地方政府核定的每平方米固定税额计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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